燃气管道安装许可证:PE管敷设要求
时间:2020-06-11 点击量:

 
燃气管道许可证7.1  一般规定
1)   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》CJJ63 的规定。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,确定连接方法、连接条件、焊接设备及工具、操作规范、焊接参数、操作者的技术水平要求和质量控制方法。
2)   管道连接前应对连接设备按说明书进行检查,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校核。
3)   管道连接前,应核对欲连接的管材、管件规格、压力等级:检查管材表面,不宜有磕碰、划伤,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 10%。
4)   管道连接应在环境温度-5~45℃范围内进行。当环境温度低于-5℃或在风力大于 5 级天气条件下施工时,应采取防风、保温措施等,并调整连接工艺。管道连接过程中,应避免强烈阳光直射而影响焊接温度。
5)   当管材、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,连接前应将管材、管件在施工现场搁置一定时间,使其温度和施工现场温度接近。
6)   连接完成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,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、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。
7)   管道连接完成后,应进行序号标记,并做好记录。
8)   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,方可下沟。
9)   管道安装时,管沟内积水应抽净,每次收工时,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。
10) 不得使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。管道下沟时应防止划伤、扭曲和强力拉伸。
11) 对穿越铁路、公路、河流、城市主要道路的管道,应减少接口,且穿越前应对连接好的管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。
12) 管材、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时间,黄色管道不宜超过 1 年,黑色管道不宜超过 2年。超过上述期限时必须重新抽样检验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7.2  聚乙烯管道敷设
1)   直径在 90nan 以上的聚乙烯燃气管材、管件连接可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或电熔连接;直径小于90ram  的管材及管件宜使用电熔连接。聚乙烯燃气管道和其他材质的管道、阀门、管路附件等连接应采用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。
2)   对不同级别、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,不同标准尺寸比(SDR 值) 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,必须采用电熔连接。施工前应进行试验.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。
3)   热熔连接的焊接接头连接完成后,应进行 100%外观检验及 10%翻边切除检验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》CJJ 63 的要求。
4)   电熔连接的焊接接头连接完成后,应进行外观检查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》CJJ 63 的要求。
5)   电熔鞍形连接完成后,应进行外观检查,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》CJJ 63 的要求。
6)   钢塑过渡接头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,过渡接头金属端应采取降温措施,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。
7)   法兰或钢塑过渡连接完成后,其金属部分应按设计要求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,并检验合格。
8)   聚乙烯燃气管道利用柔性自然弯曲改变走向时,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25 倍的管材外径。
9)  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,应在管顶同时随管道走向敷设示踪线,示踪线的接头应有良好的导电性。
10)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完毕后,应对外壁进行外观检查,不得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划痕、磕碰等缺陷;检查合格后,方可对管沟进行回填,并做好记录。
11) 在旧管道内插入敷设聚乙烯管的施工,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》CJJ 63 的要求。